藥物臨床試驗審批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條 開展疫苗臨床試驗,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臨床試驗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并通知臨床試驗申辦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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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第十六條 開展疫苗臨床試驗,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批準......
2.《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十九條 開展藥物臨床試驗,應當按照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如實報送研制方法、質量指標、藥理及毒理試驗結果等有關數據、資料和樣品,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臨床試驗申請之日起六十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同意并通知臨床試驗申辦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同意……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2000年1月4日國務院令第276號,2014年3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條:申請第二類醫療器械產品注冊,注冊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注冊申請資料。……
(一)申報產品為第二類醫療器械,申請人屬于我省轄區,申報產品擬由申請人生產。
(二)申報產品擁有如下知識產權或獲獎證明之一: 1.國家級發明獎、科技進步獎; 2.省級科技進步獎二等獎以上; 3.市級科技進步獎一等獎; 4.核心技術發明專利; 5.實用新型專利(與臨床應用相關)。
(三)申報產品具有顯著的臨床應用價值,產品技術為國內領先,或可填補省內該品種醫療器械的空白,或可替代同類進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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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臨床急需且在本省尚無同品種產品獲準注冊的醫療器械;
(二)省內已有同類產品上市,但產品供應不能滿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需要的醫療器械;
(三)診斷或者治療罕見病、惡性腫瘤,且具有明顯臨床優勢的醫療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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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 第三類醫療器械臨床試驗對人體具有較高風險的,應當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批臨床試驗,應當對擬承擔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的機構的設備、專業人員等條件,該醫療器械的風險程度,臨床試驗實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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