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號)第四十五條:“醫療器械注冊證遺失的,注冊人應當立即在原發證機關指定的媒體上登載遺失聲明。自登載遺失聲明之日起滿1個月后,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原發證機關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補發。”
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時提交的遺失聲明有哪些注意事項?
答: 依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關于發布醫療器械注冊證補辦程序等5個相關工作程序的通告》(2015年第91號)的要求,注冊人應提交在我國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和加蓋代理人公章或注冊人簽章的復印件(相關遺失聲明登載時間應至少在遞交申請日前1個月),且遺失聲明中應寫明需要補辦的文件(注冊證,注冊證附件、注冊變更批件等)